1.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,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、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。
2.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,应检查下列资料:
①工程地质勘察报告,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报告、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-226、钍Th-232、钾K-40含量检测报告;
②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;
③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,材料进场检验记录,复验报告;
④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,施工记录;
⑤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(不做样板间的除外)。
3.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类别、数量和施工工艺等,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。
4.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。检测结果应符合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》的规定。
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表
污染物 |
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|
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|
氡(Bq/m3) |
≤200 |
≤400 |
游离甲醛(mg/m3) |
≤0.08 |
≤0.12 |
苯(mg/m3) |
≤0.09 |
≤0.09 |
氨(mg/m3) |
≤0.2 |
≤0.5 |
TVOC(mg/m3) |
≤0.5 |
≤0.6 |
注: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,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。
5.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的氡的检测,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%(置信度95%),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 Bq/m3。
6.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,应符合国家标准《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》GB/T18204.26-2000的规定。
7.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,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,所使用的仪器在0—0.60mg/m3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5%。
8.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,应符合国家标准《居住区大气中苯、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--气相色谱法》GB/T11737-89的规定。
9.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,可采用国家标准《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》GB/T18204.25-2000或国家标准《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》GB/T14669- 93进行测定。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《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-靛酚蓝分光 光度法》GB/T18204.25-2000的测定结果为准。
10.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的检测方法,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。
11.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,检测数量不得少于5%,并不得少于3间。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。
12.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结果合格的,抽检数量减半,并不得少于3间。
13.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:①房间面积<50m2时,设1个检测点;②当房间面积50~100m2时,设2个检测点;③房间面积>100m2时,设3~5个检测点。
14.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,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。
15.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,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.5m、距楼地面高度0.8~1.5m。检测点应均匀分布,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
16.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。
17.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,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;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。
18.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。
19.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,并可进行再次检测。再次检测时,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。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,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。
20.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,严禁投入使用。 |